上饶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饶办发[200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令)和《上饶市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
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涉密岗位人员以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市人事局审核汇总。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统一在上饶人事人才网站免费发布,还可以采用其他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发布。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报名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经人事部门复审后,由人事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发放准考证。
第十六条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如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商量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七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公开招聘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实行市、县(市、区)和乡(镇)统一联合组织考试和县(市、区)经市人事局批准后自行组织考试二种方式进行。
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和符合市委饶发[2004]2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笔试、面试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根据笔试成绩按2: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应及时公布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确定考试总成绩。并根据考试总成绩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核对象。
第二十三条体检、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应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确定。
考核主要是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四条根据招聘方案,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需要聘请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江西省外国专家局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