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以聘用制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6]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上饶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饶办发[200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因岗位需要招聘高层次、急需和短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直接考核是指事业单位需要招聘第五条规定的人才在公开发布招聘岗位信息后,应聘人员可以不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共同对应聘人员直接进行考察了解。
第四条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人才,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适用本办法: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短缺专业人才;
(四)用人单位急需招聘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
第六条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及特殊岗位所需人员,在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后,无人应聘或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原则上可视为短缺专业人才。涉及到具体人员时,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事部门确认。
第七条用人单位急需招聘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必须是用人单位因岗位空缺急需招聘的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人才。
第八条人事部门是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负责对高层次、急需和短缺专业人才的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