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条件
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溺亡等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类型和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自付达1万元(含)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自付达3万元(含)以上,非民政服务对象自付5万元(含)以上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民政服务对象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要符合《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的相关规定。
支出型临时救助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