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字〔2020〕35 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35 号)要求,为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和平均工资,现公布我市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74 元/月。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7322元/月,下限为3464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5774元/月;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基数为5774元/月。
三、根据《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35号)文件规定,我市2024年及以后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自公布当年8月1日起执行。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7322元/月,下限为3464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5774元/月;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基数为5774元/月。
三、根据《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35号)文件规定,我市2024年及以后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自公布当年8月1日起执行。
上饶市医疗保障局 上饶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