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信州区烟草专卖局文件
信烟专字〔2021〕2号
上饶市信州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信州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客服部、专卖中队、机关各部门:
现将《信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饶市信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3月26日
信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信州区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零售点设定标准:
1. 信州区行政区域内主要街道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60米,其他区域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主要街道划定:解放路万达至中心广场,胜利路渡口圆盘至双达小区,五三大道中心广场至国际公馆路口,赣东北大道信江大桥至交通大厦,中山路溢洲商厦至爱尔医院,庆丰路华润万家至三清山大道,带湖路带湖路圆盘至三清山大道,茶圣路明珠商业广场至三清山东大道,水南街步行桥头至广丰路口。上述路段指主街不含里弄小巷。
2.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600户以内,可设立零售点1个,住户每增加6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隔距离按可通行距离不低于5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店面)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标准执行。
3. 500人以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出500人的,每超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各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4.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每100个摊位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辖区现有大型商圈原则上万达设立上限户数28户,佳丽商城设立上限户数28户,商贸城设立上限户数50户,大市场设立上限户数10户。
5.汽车站候车室和院内、火车站候车室、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内候车室或休息室,原则上只设立1个零售点;旅游景区内在设有吸烟区的基础上可在吸烟区增设零售点,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6.大中型娱乐休闲场所、综合性酒店、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人群消费的,原则上只设置1个零售点。
7.营业面积在6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可设立1个零售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的限制:
1.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要求为本人实际经营。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4.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内及与进出通道口可安全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幼儿园校园内及与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可安全通行距离30米以内的。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5.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定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距离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边沿测量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校园进出通道口是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的大门、小门、侧门,不包含常年封闭的消防通道。
校园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测算标准:从门的两侧边缘半径范围内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延伸的一段距离。
第八条 本规定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条 本规定由信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间,根据信州区经济发展状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规定实施效果需要调整的,经相应程序对有关条款调整后予以发布实施。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合理布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