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征求《上饶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2023/04/05 1.2w 阅读 256 点赞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进一步提升消防审验工作质效,规范消防验收专家行为。经研究,制定《上饶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2日

联系电话:0793-8234123  邮箱:srszjjxfk@163.com

2023年 4 月 6日


上饶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上饶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评审和评定工作,规范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保证专家参与相关业务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消防验收、评审、评定技术专家的认定、入库及使用、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消防技术专家,是指经市住建局采集认定,能以独立身份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广泛参加、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原则,依托信息化技术,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第四条  专家受住建主管部门委派,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在消防验收、评审、评定中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入库专家具备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建设工程消防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

3、具有10年以上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 石油化工、电力、能源、通信等行业消防技术相关工作经验;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或消防审核验收、火灾调查等工作经历;具有较深的专业理论造诣、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4、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注册电气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任何一项或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建筑设计、建筑电气、电气设计、给排水,暖通空调专业)。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七条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单位推荐方式申请加入专家库,经审定后,评为上饶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

第八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审查认定后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专业对应原则。消防验收、评审、评定专家将根据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消防、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内容应按对应专业抽取,特殊项目根据需要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各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条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经认定且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技术审查;

2、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历史 遗留问题、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论证和制定;

3、参与各类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评审、培训等工作;

4、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独立发表专家意见;

2.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要求当事人提出澄清或说明;

3.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4.检举揭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的不正当行为;

5.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业务学习交流;

6.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7.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提供真实、可靠、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查和验收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2.严格遵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礼物或礼金。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信息;

3.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4.除主管部门同意外,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

5.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往返途中,应注意人身安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专家应自行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6.本人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及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市住建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专家由主管部门通知,已接受邀请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有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履职情况的实名举报、投诉。主管部门对专家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市住建局适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评定考核,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不胜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以及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直至解除该专家的资格。

  第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约谈:

1.已接受邀请,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

2.专家意见违反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3.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4.不遵守回避制度的。

  第十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至其工作单位:

1.不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实质影响的;

2.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3.违规向外界透露有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及其它信息,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4.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该专家资格:

1.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审查验收情况及其他信息,造成实质影响的;

3.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消防审验结果的;

4.擅自以专家个人名义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的;

5.弄虚作假,骗取办理专家资格的;

6.一年内被约谈、通报批评累计两次的。

  第二十一条专家因不良行为被通报批评、解除专家资格的,其不良行为所涉及项目的劳务费应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