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对《上饶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10/09 7.9k 阅读 234 点赞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我局拟定了《上饶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7日,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169号物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0793-8207065

电子邮箱:382555953@qq.com

附件:《上饶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上饶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赣建字〔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上饶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

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依约承担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专项检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检查工作。

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评价工作,经向社会公示后公布企业信用星级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与上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江西上饶)”等进行数据共享。

第八条前期物业企业选聘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企业,应明确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要求。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考依据;

(三)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

参考依据;

第十条上饶市物业服务信用等级根据省住建厅发布的《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分别划分为五星级(优秀)、四星级(良好)、三星级(合格)、二星级(基本合格)、一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五星级;85分(含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四星级;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三星级;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二星级;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一星级。

第十一条政府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投标企业应出具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证明。

第十二条对信用星级达到“四星”及以上的上饶市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予以重点扶持,并给予以下激励:

1、向社会公开推介;

2、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3、参加上饶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的,信用星级为“五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不超过评标总分10%的加分,信用星级为“四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不超过评标总分8%的加分,具体加分标准由招标人确定;

4、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目录企业名录;

5、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6、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对信用星级为“一星”的上饶市物业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管,并采取以下措施:

1、作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由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2、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各街道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各街道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

3、对外来上饶市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向其上级企业发告知函,通报情况;

4、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5、加强日常监管,实施较高频次的检查;

6、其他方面的监管措施。

7、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被授予“一星”标识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议不得列入政府采购企业名录,建议业主大会不选聘或不再续聘。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信用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授予“一星”标识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在一个月之内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按《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发生以下任一现象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五星:

1、1.1.1条款得分未达20分;

2、1.4.1条款得分未达5分的;

3、2.1条款得分未达27分;

4、2.3.1条款得分未达2分。

第十六条按《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发生不良行为信息任一条款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不得为三星(含)以上,有4.1、4.2、4.3条款现象的列为一星级管理。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上饶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