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明:
本局受理的你与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晖建设”)在“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中涉嫌串通投标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饶市住建罚决〔2023〕第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你作为朝晖建设上饶地区负责人,属于朝晖建设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捌万肆仟壹佰玖拾柒元(¥184197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联系人:郑黎明,联系电话18007936676)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