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缴存事项的通知

2024/07/17 9.0k 阅读 415 点赞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切实做到住宅维修资金缴存人与受益人相一致,就上饶市信州区、高铁经济试验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向专户银行缴存,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房屋交付之前缴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赣建房[2015]10号)第十条规定:未按照本规定交存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第十条规定交付房屋的,我局按《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根据《上饶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实施意见(试行)》(饶建发〔2023〕65号)要求,业主购买商品房的,统一在办理合同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告知业主缴存维修资金。

四、本通知自2024年7月22日实施。

特此通知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