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饶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立法征求意见会在市建设局召开,市人大、市法制办、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发委、市环保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消防支队、市城乡规划局分管领导,铅山县、婺源县、玉山县、广丰区建设局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铅山县石塘镇、婺源县江湾镇汪口村,盛义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约30人参加会议。同时还邀请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会。
会议听取了市建设局副局长陈廷笔就《上饶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立法背景情况介绍,同时指出,我市古建筑保护工作形势十分严峻,绝大部分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很多得不到有效保护,年久失修,濒临毁损,私相买受,盗卖不止,现状堪忧。特别是针对资金保障不充分、古建筑保护机制不健全、古建筑保护责任人不明、流转利用机制不完善等实际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加之近年来大力实施新型城镇化和秀美乡村建设,开发建设遭到人为的损毁,保护与开展、利用矛盾相继突出,立法迫在眉睫。市人大2015年已将此列入立法规划,今年3月,市政府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此项工作在前期学习调研借鉴外地和本市古建筑保护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完善和出台《上饶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稿,《条例》共四章四十六条,归纳为总则、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征求市直职能部门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同时又认真倾听了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该条例所发表的意见。下步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以及征求专家论证后,形成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
上饶古建筑在我国建筑史上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我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目前,上饶市境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3663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7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5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9处,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61处,一般文物3031处,中国传统村落27个,江西省传统村落26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个、名村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