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上饶市幼儿体育学会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上饶市幼儿体育学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广信大厦A栋
邮政编码:3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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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饶市民政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