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E00000/2026-06177
- 发文机关: 上饶市数据局
- 文件编号: 无
- 体 裁: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日期: 2026-04-10
数据已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核心生产要素。清晰的数据产权归属与规范的流通交易机制,是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前提。国家“数据二十条”提出要“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国家数据局已经初步搭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等数据基础制度。
一、什么是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数据具有多方共生的特点,同一数据往往涉及多个主体。比如,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数据,涉及消费者、商户、物流公司、支付公司、电商平台等多方主体。为防范数据泄露、违规转卖、数据滥用,切实保障数据参与各方的权益,去年底,国家层面已初步建立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明确了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内涵、关系。
(一)什么是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持有权就是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其他人不得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权利人合法持有的数据。比如,大型集团企业往往安排旗下数科公司汇聚、存储、维护集团所有数据,统一提供数据服务,并相应地将数据持有权配置给这家数科公司。使用权就是对数据进行加工、聚合、分析等的权利,可以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也可以形成衍生数据等。比如,医院可以在保护个人信息前提下,建设数据资源池,允许药物研发企业在资源池内对数据进行加工使用,研发新产品,并相应地将数据使用权授予药企,但不授予持有权、经营权,这就在保障了数据安全的同时,让更多主体参与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经营权就是以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比如,一些企业希望由数据中介机构代为销售数据,但又担心数据不受控制,所以仅授予数据中介机构数据经营权。该情况下,数据中介机构不持有数据、也不使用数据,但是取得了代表企业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这保障了其对外供数服务的稳定性。数据中介机构达成交易意向后,数据供给方可以先复核数据需求方可信,再提供数据。
(二)三权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相独立,同一权利人可同时享有全部权利,也可享有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比如,在数据融合利用的情形中,某汽车数据空间运营企业联合车企、相关供应商等共同开发数据,各方可以约定各自享有融合后数据的持有权和使用权,并由其中某一方享有数据经营权;也可以约定均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另一方面,对于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不同权利人可同时享有且互不排斥。比如,某经营主体合法合规获取一份数据,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该主体把这份数据复制一份提供给其他人并进行相应授权,则双方对相同的数据同时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不排斥。再如,该主体通过建设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基础设施,授权多个主体在空间内使用数据,则多方同时对这份数据享有使用权。
二、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有什么好处?
一是有利于适应数据特征,清晰界定数据权利内容。通过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置,清晰界定不同主体的权利内容,有利于定分止争,符合数据多方共创的特性,将各方关注点从争论“数据是谁的”,转移到“数据怎么用”上来,更好推动数据开发利用,释放数据价值。
二是有利于满足实践需要,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数据具有低成本复制的特点,一份数据可以极低的成本,被多个主体重复使用,创造多样化的价值增量,这是数据要素乘数效应的重要来源。因此,明确不同主体可以对同一数据享有同样的数据产权,符合多主体并行使用数据的客观实践,有利于推动数据复用增效。
三是有利于留足发展空间,支持数据领域创新创造。数据作为新兴领域,技术、产业、市场等都在快速发展,未来还将涌现很多新模式、新业态。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相独立,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描述自身权利内容,让数据产权制度更好满足丰富多样的实践需要,为数据领域创新创造留足发展空间。
三、不同场景下三权如何配置?
常见的数据应用的场景主要有三类:数据采集生成、数据融合利用、数据创新使用。国家数据产权制度基于“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分阶段、分情形明确数据各参与方的权利,有利于公平保护各方权益,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一)数据采集生成过程三权如何配置。数据产权随着数据的生成而产生。一是自主采集情形。数据处理者(采集者)对其自身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数据,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二是委托采集情形。委托人享有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托人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规定约定外,不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而且,受托人也不能将委托人的数据用于债务清偿或者破产清算。三是注重保障信息主体权益。各类主体基于民事合同授权他人采集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有权获取或复制转移相关数据。如,电商平台采集了商户经营的相关数据,商户有权获取或复制转移该商户在平台上经营的相关数据。
(二)数据融合利用过程三权如何配置。数据产权随着数据的跨主体流动,而发生变动。一是多个企业合作开发数据产品,主要通过合同约定相关权利和收益分配,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参与方均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在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前提下享有经营权。二是点对点购买数据,主要通过交易合同对三权进行约定。三是融合开发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按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规定要求,持有权归数源部门、使用权按需求授权、经营权由运营机构或加工主体分享。四是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公开数据,在不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不破坏有效技术措施、不损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可以依法持有和使用,即享有持有权、使用权,但不直接享有经营权,可基于所收集的原始数据进行了创新开发,形成了数据产品,在不实质性替代被采集方产品和服务等的前提下对外提供数据产品。
(三)数据创新使用过程三权如何配置。支持各类主体开展基于数据的实质性、差异化创新,鼓励开发创造衍生数据。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的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衍生数据的,享有该衍生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衍生数据需具备两方面特性:一是显著性,也就是衍生数据的结构、形态、内容与原始数据具有显著差异,防止“以衍生数据之名,行原始数据滥用之实”。二是增值性,即衍生数据要具有显著高于原始数据的价值,形成数据价值增值。对于现实中存在的约定不明或者无法约定的情况,具体的认定标准还需要积累实践经验,不断完善。
四、数据产权政策如何落地?
(一)构建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国家数据产权制度提出要建立健全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协调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国家数据局计划配套出台《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数据产权登记的目的主要是推动降低登记成本、建立信任机制、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将坚持“自愿登记、全国统一、服务流通”三项原则,为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服务。
(二)促进数据产权安全合规高效流转。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洽。支持权利人按照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通过合同约定流转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二是合理界定数据流通交易责任。坚持各负其责,明晰供需双方责任边界,供给方应确保所提供数据合法合规,明确数据使用要求,需求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使用数据,严禁滥用,从事数据流通交易服务的机构,明知或者应知数据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拒绝或及时终止提供相关服务。三是探索明确不得拒绝数据流通交易的具体情形。探索明确不得拒绝数据流通交易的具体场景,意在为后续制度完善留下接口。类似于,无正当理由公交车不允许拒绝乘客上车。
(三)强化数据产权法治保障。国家层面讲推动完善数据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立法机关要及时将本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有关数据产权制度要求,适时按程序化转为法律制度,也将做好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的衔接,构建协调配套、权责明确的数据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将进一步完善数据司法保障和数据执法保障。
(四)加强数据产权保护和安全治理。坚持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作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前提,在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取得、流转、行使数据产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安全贯穿数据产权取得、流转、行使全过程,强化设施保障和监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