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6〕4号),上饶市民政局会同上饶市财政局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上饶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7月29日(星期三)前以电子稿方式反馈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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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民政局
2026年7月14日
上饶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强化临时救助功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托底线作用,根据《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6〕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饶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统筹需要和可能,救助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六)坚持高效便捷,畅通申请渠道,优化办理程序,强化救急功能,保障受助及时。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监督资金使用。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以及本级受理的“小额快救”申请的调查、初审以及审核确认等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经济状况核查、初审,以及“小额快救”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困难排查、入户核查和帮办代办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情形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等特别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小额快救”。
(一)意外事件类:火灾、交通事故、食物/煤气中毒、爆炸、溺水、触电、矿难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伤亡,且无责任赔付方或赔偿尚未到位。
(二)突发疾病类:突发重大疾病,紧急救治产生的即时医疗费用(如急诊押金、首批诊疗费)超出支付能力。
(三)司法救济类:司法案件受害人,因司法程序未终结、暂时无法获得赔偿的。
(四)临时过渡类: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回归初期无收入来源;被拖欠工资导致现金流断裂。
(五)违法犯罪受害类:遭遇抢劫、盗窃,维持基本生活的现金或物资遭受重大损失;被拐卖、非法拘禁获救后无亲友投靠。
(六)特殊群体应急类: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因赡养、扶养、抚养人突发变故无人照料;低保、特困人员遇临时性困难。
(七)其他情形:经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属突发性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但不符合“小额快救”紧急程度或需稍高额度救助的,可以申请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
(一)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经低保、特困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各类专项救助以及慈善帮扶等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
(五)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小额快救”救助标准分为两档:
(一)第一档(500元):适用于符合第五条中规定的特别紧急情形,仅需解决临时性、短暂性的食宿、小额医疗、交通费用等问题,且不能提供票据等相关费用证明材料,或提供的相关费用证明材料自付费用不足500元。
(二)第二档(本年度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适用于符合第五条中规定的特别紧急情形,能提供票据等相关费用证明材料,且提供的相关费用证明材料自付费用高于500元(含)。
相关费用证明材料时限为申请日前12个月内(其他临时救助同理),各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适用情形。
第八条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挂钩,分为特殊困难对象家庭(含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其他困难对象家庭两类进行救助。
(一)特殊困难对象家庭:根据自付费用范围,救助标准与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挂钩,分为6档:自付费用0.5万元(含)-1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倍救助;自付费用1万元(含)-2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救助;自付费用2万元(含)-3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救助;自付费用3万元(含)-4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救助;自付费用4万元(含)-5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救助;自付费用5万元(含)-10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救助。
(二)其他困难对象家庭:根据自付费用范围,救助标准与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挂钩,分为6档:自付费用1万元(含)-2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倍救助;自付费用2万元(含)-4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救助;自付费用4万元(含)-6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救助;自付费用6万元(含)-8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救助;自付费用8万元(含)-10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救助;自付费用10万元(含)-15万元,按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救助。
各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适用情形。
第九条对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一)困难情形非常严重,但因各种因素导致不能提供合规自付支出有效票据或合法合规佐证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二)困难情形特别严重或自付费用较大(特殊困难对象家庭自付费用超过10万元,其他困难对象家庭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需要给予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以上救助金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8倍。
(三)对困难情形复杂,经县级民政部门“一事一议”临时救助后,仍存在困难,需要多部门实施综合救助帮扶的,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根据困难群众致困原因及救助需求,联合相关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各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适用情形。
第十条 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小额快救”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还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通过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等方式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开展主动排查,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开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佐证材料,受委托的个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对临时救助申请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对不属于本级经办服务机构职责的,做好政策解释并及时转办。
第十三条“小额快救”办理程序
(一)精简材料: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二)无需核对公示:受理“小额快救”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确认急难情形的情况下,可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留存备查。
(三)快速办理: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情况特别紧急的,当日完成办理。
(四)权限下放: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村(居)委会实施500元额度的救助。
第十四条“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参照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现场核验、信函索证、电话询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收集家庭刚性支出、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实地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展,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实地调查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对调查人员登记备案。
(三)信息核对: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当天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介后1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已纳入低保非常补对象,或者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且在半年内开展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已经纳入低保常补对象或特困人员的,可不再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四)初审与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实地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金额以及是否建议启动“一事一议”,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次日起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要求参照低保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组织形式和要求参照低保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初审结果,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五)及时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对申请家庭为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介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户籍地申请流程办理。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组织实施实地调查。
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要符合《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办法(试行)》(赣民规字〔2024〕1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一事一议”启动程序与流程:
(一)发起环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困难情形严重或复杂的个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初审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一事一议”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后启动“一事一议”程序,10个工作日内经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完成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三)在监狱服刑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于审核确认之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经困难群众申请,一年内可多次实施“小额快救”,原则上同一对象全年全省范围内“小额快救”次数不超过4次,确需继续实施“小额快救”的,救助事由与之前不得重复,且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共同审核盖章确定。
第十九条 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以及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暂时陷入困境且居无定所或流落街头的临时遇困人员,应根据困难情形和实际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与所在辖区救助管理机构的转介工作。
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经本人同意,县级民政部门可通过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的“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发布救助需求信息,转介慈善组织跟进接续开展帮扶。积极培育、发展救助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各地在村(社区)成立相关社区社会组织,就近就便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救助帮扶。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保障临时救助支出需求。
(一)预拨备用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于每年一季度前按规定预拨不少于上年度实际使用40%的临时救助资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定期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
(三)及时申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进度达到80%左右时,应及时申请补充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资金充足。
第二十二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管理与监督,防止挤占、挪用、截留资金或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方式:
(一)社会化发放:应当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现金发放:仅限“小额快救”情况,须由受领人书面签收,并由2名以上经办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四条 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并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放,不超过6次。其中,临时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且家庭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可视情一次性发放。分阶段发放期间,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该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发放方式的适用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各类监督检查。
(一)救助公示:对审核确认给予“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确认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致困原因、救助金额等必要信息,不得公示与临时救助无关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民政部门每年向社会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对于公众或媒体曝光、检举及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度。
(三)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应每年开展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要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及时将审核确认过程和结果的纸质、电子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在受理、调查、审核确认过程中,应当对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对贯彻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存在失职失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予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其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追缴违法所得,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本操作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原《上饶市民政局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饶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饶民字〔202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