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间:2026年5月8日 结束时间:2026年6月7日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拟起草了《上饶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为确保立法效益,现将该《条例》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6月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13237537033@163.com。
(二)信函反馈至:上饶市信州区北门街道紫阳大道6号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334000)。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继兴;联系电话:13237537033(0793-8267880)
顾呈坤;联系电话:13755722728
恳请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修改意见,感谢对我市农贸市场管理立法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饶市司法局
2026年5月8日
上饶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集中和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体现公益性、民生性、便利性功能。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协助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无开办者的市场管理】农贸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并可以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辖区内有关单位负责市场日常管理:
(一)无开办者的;
(二)开办者不履行职责,经责令仍不改正,严重影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和公共安全的。
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市场日常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相关管理职责。
第七条【财政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并落实农贸市场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是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指导农贸市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爱国卫生等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业自律】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自主加入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专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明确食品安全、停车、公厕、消防等设施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建设规范。农贸市场未按照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临时市场设置】因农贸市场改建、扩建确需设立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在周边公共区域或者闲置场地设置食用农产品临时经营场所,并明确设置期限、经营时段、摊位数量、经营种类以及具体责任人。
第十三条【周边经营秩序管理】农贸市场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摊点。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责任】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经营内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事项;
(二)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者无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三)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污水;
(四)制止占用公共通道或者区域的经营行为,保持场内通道畅通;
(五)活禽经营区域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要求相对独立设置,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六)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七)合理设置经营区域并实行分区销售;
(八)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自产自销区设置】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当设置适当的区域用于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对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免收或者减收摊位使用费。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身份证明并登记相关信息,自产自销区摊位不得转租、转借。
第十六条【场内经营者义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实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三)不得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或者区域经营;
(四)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五)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规范使用防尘、防潮、防霉、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规范着装;
(六)从事活禽经营的,在农贸市场开办者指定的活禽区、宰杀区、售卖区存放、宰杀、加工、销售活禽;
第十七条【智慧农贸】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智慧管理和交易溯源。
第十八条【歇业停业管理】农贸市场因升级改造等情形需要歇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场内经营者,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农贸市场需要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农贸市场承接经营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指引条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查验义务,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入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环境卫生义务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保持市场环境整洁,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动物防疫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从事活禽经营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经营秩序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未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或者违规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履职不当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上饶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上饶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客观需要。现行我市农贸市场管理主要以政策性文件和行业指导性规范为依据,存在法律层级偏低、稳定性不足、刚性约束力较弱等问题。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农贸市场面临的规划布局不均衡、建设标准不统一、经营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现有制度已难以适应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为农贸市场规范管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依据。
(二)厘清部门职责边界,构建协同高效监管体制的现实需要。农贸市场管理涵盖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动物防疫、消防安全等多个领域,涉及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及消防救援等多个部门。实际工作中,部门职责交叉与监管空白并存,协调联动机制不够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管理效能的整体提升。条例草案以法规形式明确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政府层面的综合协调机制,有助于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理、协同高效的农贸市场长效监管格局。
(三)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与民生改善的迫切需求。农贸市场是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要载体,其建设水平和管理质量直接体现城市文明程度和治理能力。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和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整洁环境、放心食品、有序交易的美好生活向往仍有差距。部分农贸市场在环境卫生保持、食品安全溯源、公共卫生防控、消防隐患治理、周边秩序管控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城市管理的难点。制定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对于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巩固文明创建成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设五章,共二十五条,体例结构清晰,内容涵盖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规范、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核心环节。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本章确立了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和基本原则,构建了农贸市场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在管理体制方面,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综合协调机制,规定商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并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和建设规范制定等工作,细化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的配合职责。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无开办者或者开办者不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场正常运营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形,规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并可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辖区内有关单位负责市场日常管理,确保管理责任不留盲区。此外,还明确了财政保障、行业自律等具有原则性、指导性的内容。
第二章规划建设,共四条。本章从源头上确立了农贸市场建设的规范体系。一是明确商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确保规划具有法定效力和刚性约束,并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网点。二是规定商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明确食品安全、停车、公厕、消防等设施的具体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建设规范,未按照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三是规范临时农贸市场的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因农贸市场改建、扩建确需设立的,由商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设置,并明确设置期限、经营时段、摊位数量、经营种类以及具体责任人。四是从维护良好市容秩序出发,规定农贸市场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摊点,从源头上防止无序经营行为对正规市场的冲击。
第三章经营规范,共五条。本章将农贸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义务予以系统化、成文化规定。一是全面规定了农贸市场开办者的八项核心管理义务,包括: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合格证明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污水;制止占用公共通道或区域的经营行为,保持场内通道畅通;活禽经营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合理设置经营区域实行分区销售;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是设置自产自销区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设置适当的区域用于自产食用农产品临时销售,鼓励开办者对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免收或者减收摊位使用费,同时对销售者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严格禁止自产自销区摊位转租、转借,兼顾民生保障与管理秩序。三是从进货查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环境卫生、熟食加工销售规范、活禽定点经营等方面,对场内经营者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四是鼓励和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发展智慧管理和交易溯源体系,推动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方式转型。五是建立农贸市场歇业和终止经营制度,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终止经营时的承接经营责任,保障周边居民生活物资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六条。本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科学设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衔接上位法的基础上,针对开办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环境卫生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场内经营者违规占道经营等突出问题,设定了从警告、罚款到停业整顿的递进式法律责任。在罚款额度的设定上,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实行区别对待,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动物防疫行为设置较重罚款,对一般性经营秩序、环境卫生问题设置较低额度罚款,体现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
第五章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现一并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