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一)持有本省户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五)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六)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一)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二)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三)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四)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二)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三)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四)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 10 万元);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