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州区2019年度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登记开始了。
一、申报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逾期将不予补报。
二、申报条件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信州区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辖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4)部队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退出现役,户口落在我区的人员。
(5)区级以上移交给我区的农垦企业、国有林场人员。
(6)户口迁出我区但仍在我区领取养老金的以上各类人员。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转为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
指夫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在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有异议,以公安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
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享受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在该年申请奖励。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奖励金发放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属于奖励对象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
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201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四、申报地点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企业负责发放。
具体事宜可详询当地社区居委会或信州区卫计委(咨询电话8306267)。
附件:
附件01--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doc
附件02--申请办理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需要提供资料的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