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您好!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赣建字[2011]2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饶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办公室
广大市民朋友:
您好!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赣建字[2011]2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饶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办公室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