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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6/09/21 3.5k 阅读 158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14〕3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赣人社字〔2014〕20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墙挂由市局统一制作,请你们于七月二十日前将本地需要数量报市局调解仲裁管理科。

联系电话:7981656 7981658 7981659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0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20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调解组织备案、公告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推进各类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建设,加强预防调解工作指导,建立统一的调解组织备案公告制度。要对本辖区内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进行登记备案,制作颁发统一牌匾,建立统一管理台账,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名义向全社会公布该组织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并将已备案调解组织情况报送上级人社部门汇总后,纳入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组织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

二、建立调解员证书管理制度。省厅制作统一的调解员证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证书编号,持证上岗。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做好全省仲裁员、调解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137号)精神,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调解员培训,全省统一培训教材。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省厅领取空证,填写并加盖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后颁发,有效期为3年。调解员证书由调解员保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调解员信息管理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各类调解组织工作环境建设。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各类调解组织的联系与沟通,指导和帮助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工作环境建设,逐步实现调解工作有专门的场所、专门的人员、专门的经费和必备的工作设施,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指导已成立调解组织加强办案场所的环境布置,悬挂调解组织牌匾和标识,制作调解员信息专栏,按60cm×80cm(包所镶边框)的统一规格将人社部下发的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等内容悬挂在办案场所醒目位置。

四、各地要加强对调解工作规范建设的指导。要通过标准化、规范化促进预防调解工作效通提升。年底前,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织开展对所辖县(区)调解组织规范建设情况的专项检查,并于2015年1月底前汇总检查情况,以局面形式报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厅将对规范建设情况组织实地抽查与考核,并向全省通报抽查情况。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导督促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并完成调解员证书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体样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场所等,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请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对所辖地区实施工作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报告报部调解仲裁管理司,部里将适时进行抽查。

附件:

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管理规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3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