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范围: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
(四)积极主动原则。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则。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七)行政调解优先原则。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案件过程中,按照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争议。
第五条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当事人为申请人,争议纠纷的其他当事人列为争议相对人。
申请人应当与申请调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六条 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争议相对人、请求调解事项和事实依据。
口头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相对人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行政调解书面申请时可一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予行政调解: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一方要求调解,争议相对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九条 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
对争议相对人同意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各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属于第八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行政调解可采取书面调解或者召开调解会议的形式。
第十一条 采取调解会议的,调解员应当在7日前将调解会议时间、地点告知各方当事人,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告知第三人参加。
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理由不能参加或者中途退出调解会议的,可以延期调解。
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会议工作程序:
(一)调解员核对当事人身份;
(二)宣布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宣布行政调解纪律
(四)宣布行政调解员、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五)各方当事人分别提出诉求和举证;
(六)调解员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
(七)调解员对证据和事实进行梳理、分析和阐明争议纠纷关键;
(八)调解员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意见。
(九)调解员进行说服劝导;
(十)达成行政调解协议或终止行政调解。
(十一)当事人签定行政调解协议书或签收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
第十三条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延长15日。
第十四条调解员应当在行政调解案件结案后15日内制作案卷,做到一案一卷。
本工作规则自2016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