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政策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退捕渔民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1年底。
(二)一次性交通补贴政策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退捕渔民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规定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对退捕渔民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深度贫困村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0元。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该政策实施至2021底。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支持退捕渔民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渔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
就业困难退捕渔民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退捕渔民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不高于劳务报酬。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1、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退捕渔民,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培训项目等内容300元—6000元/人。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由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并支付个人;培训主体垫付的,由培训主体申请培训补贴并支付培训主体。
2、以工代训:①企业录用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签订6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企业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同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个月,给予企业300元/人/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录用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签订6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同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个月,给予各类生产经营主体300元/人/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③参保企业录用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参保企业通过组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同家参保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个月,给予参保企业600元/人/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3、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退捕渔民参加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培养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取得中级(四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培养层次、产业工种的不同,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可延长到3年。
二、创业政策
(一)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捕渔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物业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按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个人创业贷款
贷款对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退捕渔民。
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创业,可申请3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得超过3轮。
贷款贴息一年期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小微企业贷款
贷款对象退捕渔民创办的企业,符合如下条件: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小微企业。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不得超过3轮。
贷款贴息贷款额度300万元以内的贴息利率上限参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执行,一年期LPR-150BP至贴息利率上限范围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